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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2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职工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金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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