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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选择有争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4日 Tags: 仲裁机构选择有争议怎么办?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仲裁机构选择有争议怎么办?

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指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时,首先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该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选择一个共同接受的仲裁机构。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根据《仲裁法》第6条,可以向有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通常,这指的是向合同履行地或者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条:当事人约定由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当向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约定的,可以向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

劳动争议跨越不同仲裁区,应依据什么确定管辖?

劳动争议的管辖权通常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如果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或事实分布在不同的仲裁区内,那么确定管辖的主要原则是“方便当事人”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一般情况下,会选择与劳动者关系更密切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如果涉及到多个仲裁区,可能会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 对于特殊情况,如涉及多个仲裁区的案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参考上述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

面对仲裁机构选择的争议,首要任务是尝试双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在这一过程中,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他们能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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