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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 求职者简历造假企业可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大部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士认为,该法很多条款都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倾向性比较明显。而市劳动部门相关人士昨天告诉记者,新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少利好。
  《劳动合同法》从适用范围、促进稳定就业等方面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企业拖欠工资现象,该法更是新增了“支付令”条款———单位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接到“支付令”后,没有异议的需立即付清报酬,否则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处的周正国表示,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给企业带来诸多利好。
  “首先,新法在法律高度,确立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周正国说。现在,有人求职时在简历中“注水”,造假学历或假证件,虚构从业经历等,增加了企业招聘的风险。新法则明确:“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这意味着,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现劳动者求职简历造假的,企业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新法放宽了要求,明确“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这样,企业有了依法操作的空间,劳资双方可互相适应一段时间再做出决定。
  经济补偿金“限高”也是新法带给企业的一大利好。新法明确:“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当地月均工资3倍确定,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周正国总结的利好还包括: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经济性裁员条件放宽,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确立“代通知金”制度,增加了企业辞退非过失性员工的操作余地;员工试用期辞职也需提前通知,有利于企业做好工作交接;从法律的高度确立了其他用工形式,有利于企业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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