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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遭遇性骚扰 是选择沉默还是勇敢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7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约束。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匮乏时代,性骚扰事件就相对的“匮乏”,反之,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丰富时代,性骚扰事件就相对的“丰富”。由此可见,“饱暖思淫欲,饥寒累果腹”的比喻正是对两种不同物质文化水平社会的写照。今日的中国,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性骚扰事件的频次增加也就并不奇怪了,只不过这种有违道德与法律的性骚扰事件,却为规范人的道德行为的法律底线带来了定位的困惑。
  性骚扰实例分析
  发“黄段子”可致性骚扰
  【案例点击】:2005年8月,26岁的重庆女教师小文以“侵犯人格尊严权”为由将校长古月(化名)告到了法院。随同诉状一起交给法院的,是古月发给她的“暧昧”短信。
  【调查数据】: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法规亮点】“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针对备受关注的向女性发“黄色短信”构不构成性骚扰的争议,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列举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单位有义务防职场性骚扰
  【案例点击】:2003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京城首例涉及性骚扰案进行不公开审理。25岁的姑娘雷蔓于2001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据她讲,在短短3个月内,部门经理焦某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2003年11月6日,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雷小姐告其原上司焦某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某反诉雷小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
  【调查数据】: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也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比如,新兴经济类型的单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到18%。
  【法规亮点】: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立法明确防止职场性骚扰,湖南在国内首开先河。”昨日,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办法草案起草组副组长段成钢对记者说。
  性骚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点击】:26岁的张燕妮,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郑州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李建飞。因李建飞给张燕妮发了一条内容极其淫秽下流的黄色信息,还称呼她为甜心,导致张燕妮丈夫提出离婚,2006年7月,张燕妮以性骚扰为由一纸诉状将李建飞告上了法庭,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认为李建飞构成了性骚扰,依法判决李建飞赔偿张燕妮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向她进行书面道歉。
  【法规亮点】: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提醒】:性骚扰举证难已经成为了横亘在性骚扰受害女性面前的一道障碍。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龙因此提醒广大女性,一般来说可以保存下列材料作为确认性骚扰行为的证据:书证。包括性骚扰侵害人发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 物证。包括暗示性的礼物、黄色光盘等; 视听资料。包括监控录像、两人的录音等,女性如果能够合理预见到可能会遭遇侵害行为的,可以提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 证人证言。当事人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并妥善保管。
  反性骚扰 立法为女性撑腰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此外,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规定较为明确。
  德国:于1994年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美国:行政管理方面有机会均等委员会于1980年发布之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美国方面的定义较德国严谨,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则是以民法之侵权行为之规定为主。
  tips: 真诚希望,女性朋友都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女人应该不再沉默,遭遇性骚扰 ,请勇敢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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