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税局统一代征工伤、生育保险等费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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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福州市地税局将统一代征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在6月25日召开的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地税代征启动大会上,双方签订了代征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按照规定,市地税局的代征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征收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