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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决定于法无据 终审判决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自己未提出申请,原工作单位却作出同意自己辞职的决定,并停发了相关的福利待遇。某学院研究所科研人员贾女士为此将研究所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研究所同意贾女士辞职的决定;补发贾女士2003年9至12月的科研津贴,2003年防暑降温费、国庆节过节费、2004年春节过节费共计2040元;报销两个年度的供暖费; 自2003年9月至判决之月,补发工资、报销子女医药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1999年7月,贾女士毕业后到某学院研究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毕业生服务协议。2002年12月8日,研究所认定贾女士2002年考核不称职。同月,贾女士报考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2003年7月被录取。8月28日,研究所作出同意贾女士自31日起辞职,调离研究所的决定。此后,研究所将贾女士的人事档案移交学院人才交流中心,从2003年9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贾女士称,自己从未提出过辞职申请,要求撤销研究所作出同意自己辞职的决定;判令研究所支付拖欠、扣发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撤销人事档案中的辞职决定以及其他不应放入档案的文件;研究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贾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学院研究所不能举证证明贾女士提出了辞职申请,就作出同意贾女士辞职的决定,并将贾女士人事档案转至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缺乏依据。贾女士要求撤销辞职决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研究所未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中有考取外单位研究生后可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规定,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系统的各类研究生的待遇问题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研究所以贾女士不是在职研究生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于法无据,贾女士要求学院研究所补发2003年9月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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