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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院判决临时工享有退休权案的调查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6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临时工”何日能圆退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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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法院判决临时工享有退休权案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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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由户籍制度和昔日劳动用工制度造成公民在社会中的身份差异随处可见,正式工、临时工;城镇人、农村人;“正宗”工人、农民工……户籍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社会待遇各异,这实在是不该。
?? 一个国家、一个法律,没有特殊人群,没有高低贵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存面前人人平等、享受社会资源人人平等乃应有之义。进入法治、平等社会不是一句束之高阁的口号,而是13亿人每天面对的现实,也是国家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
?? ———编辑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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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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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2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就一起临时工退休案进行调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临时工马顺芝所工作的医院一次性支付马顺芝32832元。
?? 在此之前的2003年6月20日,南阳市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为临时工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1月起向马顺芝支付退休金每月18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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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2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就一起临时工退休案进行调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临时工马顺芝所工作的医院一次性支付马顺芝32832元。
?? 在此之前的2003年6月20日,南阳市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为临时工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1月起向马顺芝支付退休金每月182.40元。临时工想退休
?? 1974年11月,原南阳县人民医院(现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医院)需要临时清洁工,时年24岁的南阳市菜农马顺芝成为了该院的一名清洁工。
?? 20多年来,由于马顺芝吃苦耐劳,干活利索,每当医院人员调整时各科室都争着要她,她连续多年被评为劳动模范,还成为医院环卫队的队长。
?? 26年过去了,2000年3月20日,马顺芝度过了自己50岁的生日。
?? 一个偶然的机会,马顺芝听说临时工连续工作10年到了退休年龄就能像正式工一样退休,享受国家养老、医疗保险。
?? 马顺芝来到南阳市宛城区劳动人事局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工人应该退休,马顺芝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马顺芝得到了满意答复,兴冲冲地来到医院人事科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医院答复:马顺芝是临时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 2000年4月17日,马顺芝再次来到宛城区劳动人事局,工作人员给医院人事科写下便函:“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请示市局,你单位临时工马顺芝退休一事,可完备材料申报给劳动人事局批。”马顺芝拿着便函回到医院,办事人员称研究研究再说……从此医院一拖再拖,始终不给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申请劳动仲裁
?? 马顺芝左等右等无结果,只好来到劳动人事局咨询,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医院不予办理,她应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于是,马顺芝写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交到了南阳市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马顺芝在申请书中说:1974年11月我开始在被诉人处工作,20多年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2000年3月,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要求被诉人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但被诉人以我是临时工,不属医院在册职工为由托至今日不予办理。无奈,本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诉人立即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 2001年9月20日,劳动仲裁开庭时医院辩称:我院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职工编制册中根本没有申诉人马顺芝,事实上申诉人马顺芝自开始到我院工作就是计件、计天工,不属我院在册职工,故不能享受在册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申诉人马顺芝在我院做清洁工期间从来没有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我院也未提出过和马顺芝签订劳动合同,我院虽然与马顺芝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认可申诉人的各项请求。
?? 在仲裁庭开庭第二天,医院后勤科长找到马顺芝说:“你马上和有关人员办理交接,从今天起不用上班了。”从此,马顺芝离开了医院。
?? 2001年12月14日,劳动仲裁庭就该案作出裁决:申诉人要求医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于法有据,本庭予以支持。医院应立即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1月开始支付申诉人退休金每月182.40元。医院不服仲裁
?? 2001年12月31日,医院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 医院诉称:马顺芝的劳动争议超过劳动仲裁时效;马顺芝的工作时间为断续状态,并非持续工作,裁决认定事实有误;裁决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裁决,驳回马顺芝的请求。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已形成实际劳动用工关系。马顺芝的情况符合《河南省劳动厅对三门峡市劳动局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及补充意见》精神,即“用人单位原长期使用的临时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符合国家法定退休、退职年龄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马顺芝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医院称马顺芝工作期间有间断,但未能举出证据,其陈述不予采信。马顺芝为退休问题曾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视为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因此马顺芝与医院的劳动纠纷未超过仲裁时效。
?? 2002年11月7日,一审法院依照《劳动法》规定判决: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1月起向马顺芝支付退休金每月182.40元。
??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即《河南省劳动厅对三门峡市劳动局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及补充意见》已于1999年9月30日废止,故原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临时工的马顺芝能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马顺芝的申诉是否已超仲裁时效。自《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打破职工身份界限,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同等权利,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
?? 马顺芝在上诉人单位临时性岗位上已工作将近30年,虽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马顺芝符合退休条件,应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上诉人未给马顺芝缴纳养老保险费,故退休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审依据《劳动法》规定作出判决并非无法律依据,《河南省劳动厅对三门峡市劳动局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及补充意见》属地方政府作出的指示,其是否废止不影响对《劳动法》的贯彻执行。
?? 马顺芝到达退休年龄后,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医院也未明确表态不给其办理,马顺芝在解决无望后到仲裁机关申诉,不应视为已超仲裁时效。上诉人主张马顺芝工作期间属不连续状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2003年6月20日,南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波三折退休梦
?? 马顺芝拿着南阳中院的终审判决书到医院办理退休手续,医院仍然说没法解决。
?? 2003年11月6日,马顺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院要求医院执行生效判决,医院以不服终审判决已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立案为由,请求暂缓执行。
?? 2004年7月12日,南阳中院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医院的申诉。
?? 2004年9月24日,医院向劳动人事局打报告,要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宛城区劳动人事局以《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已废止,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无政策依据为由,拒绝办理退休手续。
?? 2005年4月15日,法院向劳动人事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
?? 2005年4月25日,劳动人事局向宛城区法院递交《关于马顺芝能否办理退休一事的情况说明》:我局根据你院的司法建议书,结合市局答复意见,认为马顺芝与医院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仍系临时工身份,其提供不出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手续,不符合退休规定,并以截至目前全区乃至全市无一例临时工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 马顺芝面对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不得不开始上访。
?? 2006年7月14日,在法院的协调下医院和马顺芝达成了和解协议:医院一次性支付马顺芝32832元,马顺芝放弃医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每月支付退休金的请求。7月20日,双方履行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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