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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科研机构转制后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1、转制的科研机构在转制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一并移交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转制前每月实发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分别按60%和300%计算。
3、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待遇差”是指以职工本人1999年7月工资为基数,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1999年7月单位所在市地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2000]109号)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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