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82625949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业界动态

因工作争吵撸起袖子就干,互殴受伤,是不是工伤?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2013年3月8日12时左右,刘凯德在公司车间门前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胡一刀发生口角,一言不合,双方撸起袖子就干,厮打中刘凯德被掰伤右手中指,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骨折。

社保部门认为刘凯德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公司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伤害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刘凯德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与同事发生口角互相之间斗殴,其打架行为既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应当或可能发生的后果。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社保部门辩称,证据足以证明刘凯德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这不是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凯德与胡一刀发生争吵打架的起因虽然是为了工作的事,但是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来解决,不至于发生相互厮打,双方发生厮打不是履行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刘凯德受伤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意外伤害应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刘凯德与胡一刀均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具有当然的认知,应当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自己或对方受伤,故本案中刘凯德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综上,社保部门认定刘凯德之伤为工伤,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维持。

二审法院:不构成工伤

刘凯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伤害事故的发生系因其制作的轮胎被胡一刀无故取消引起。我是计件工资,我的工作突然变动,导致我无事可做,我找胡一刀理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属我的工作范畴。但胡一刀不同意,还将我手指损害。我并无过错,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凯德所受伤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工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高院:不能认工伤

刘凯德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

1、我受伤当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我作为车间工人,因工作安排问题去找班长询问,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2、我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应当作扩大解释,原审法院对因果关系作了限制解释,其理解是片面的,我在受伤事件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受伤原因是因为分配工作而起,并非个人恩怨。

3、我的受伤致残,是意外伤害,是无法预知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中应当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刘凯德与胡一刀发生口角和厮打行为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争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导致,但双方所发生的厮打行为并非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刘凯德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依法不构成工伤。故驳回刘凯德的再审申请。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82625949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