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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4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试用期 养老保险
   小石来电询问,自己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两年多了,最近辞职办理各种保险交接手续时,发现单位第一年并没有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自己向单位询问时,对方称第一年属于试用期,试用期内单位根本不必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金。她想问一下,单位这种做法有依据吗?试用期间企业是否要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金?
    答复:小石原先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它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的基本权利,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另外《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你原先单位私自把试用期延长到一年也是不符合规定的。许多企业雇主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都不予办理“四金”,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当事人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原单位无条件补缴“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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