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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地方无权认定提前退休工种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

2、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规定,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此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不得扩大范围。

3、根据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8号)的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因此,地方无权认定提前退休工种。在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手续时,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参见:对《关于报请核定铝箔腐蚀操作工为特殊工种的报告》的复函 (苏劳社险函[2002]3号)

发布日期: 2002年2月25日

执行日期: 2002年2月25日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常州、南京、徐州、无锡、南通等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市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和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兼并破产和关闭项目名单的企业中,距《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从事或者曾经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和高温、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职工,其从事该工种的时间累计不满10年、9年、8年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但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或退职时可以按规定计算折算工龄。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折算工龄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劳险函[1998]2号)

执行日期:1998年6月8日

纺织压锭企业办理提前退休的规定

我省纺织压锭企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数按下达的各地提前退休的计划数控制,1999-2000年计划根据当年压锭任务下达。实际办理的人数应以压锭任务实际完成的情况在下达的计划数内确定,实际压锭数发生变化时,根据压锭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经省压锭办公室核实后报省劳动厅批准,可在市与市之间进行调剂,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数可跨年度调剂使用。全省三年内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人数不得突破劳社部发[1998]6号文件规定的数额。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纺织总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8]14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2日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

1、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由设区的市及其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劳动保障部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公布前,暂按原经劳动部核定或备案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每年向退休审批管理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并定期向本企业职工公布。职工流动时,经核定的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随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3、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1998年6月25日前经原行业统筹主管部门劳动鉴定认可并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劳动能力的,可按原办法审批。

4、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退休的职工,由设区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9]10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2 日

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规定

1、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发明电[1998]5号)下发之日起,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1998年6月25日以后办理的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无效。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待暂停办理期限结束后再予办理。

对此前已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要认真组织复查。对于少数地区和单位擅自放宽条件,将不属于特殊工种的按特殊工种对待;将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按病退处理,以及少数职工造假病历、开假证明、虚报或更改年龄、工龄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检查清理后应予坚决纠正。

对因工致残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各地要从严控制。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驻江苏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直接办理。

2、我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各市劳动局审批提前退休,报省劳动厅备案。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以"减员增效"、"分流安置"为理由,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凡各地、各部门自行开口子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对本地区、本行业1997年以来办理的退休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分类分析。凡不符合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病退的,要立即进行纠正。中央"通知"下发后,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办理提前退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4、除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之外,按其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均不参加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待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参加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8]13号)

执行日期:1998年6月25日

参见:〈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检查清理违反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切实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劳险[1998]20号)

执行日期:1998年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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