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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效率优先”更重公平执法——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心中的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7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而是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争议和纠纷提供完善的解决机制。如果把劳动争议比作是水,监察、调解、仲裁、诉讼就代表不同的渠道。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的不同诉求,各个渠道分别发挥作用,可以将 “水”成功分流。

近年来,面对日益多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们坚持冷静判断、提前介入、果断决策、稳住局面,并运用各种办法促成事件的圆满解决。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吴挺说: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劳动者常常面临终生残疾甚至生命危险;在另一些案件中,因工资长期被拖欠,无法解决家庭基本生活开支或者子女学费没有着落时,劳动者经常感觉自己孤立无援,异常愤怒,使劳动争议纠纷处于激化的边缘。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要稳住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吴挺认为,这时,应先使双方当事人的心情平静下来,对过激的当事人进行劝阻、说服。劝阻、说服的方法要因人而异,有时要以法为据,有时则要以情感人。但是,一些了解法律程序的用人单位知道,走法律程序时间长,耗下去完全可以拖垮劳动者,所以他们不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法律对于他们失去了威慑力;而通过情理促成调解,在某些道德感不强的老板身上也难以奏效。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利用自身的公信力来进行调处。

吴挺对一起工伤案件印象深刻。在这起工伤案中,当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找到老板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时,该老板手下的一名经理声称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扬言不怕打官司,谁来也甭想拿到钱。考虑到走 “一裁两审”程序,劳动者即使赢了官司,其付出的时间、精力、财力合计可能已远远超过其诉求利益,到时物是人非,冰冷的胜诉判决已无意义,且垫付医疗费数额巨大。于是,调解员郑重劝诫那名老板,如果不立即支付医疗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并联合深圳市建委、工商、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查处,确定违法事实的,除依法对用人单位罚款外,相关主管部门还将采取行业主管措施予以处罚。比如,文化、建委等部门将吊销相关企业的资质,并依法予以驱逐,等等。听完调解员的一席话,企业方态度马上转变,当即表态解决。

“当然,调解员在调解时仍然要讲究策略。”吴挺说。比如,一些群体性案件,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来说,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确实存在困难,如果坚持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对其正常经营生产不利,调解也可能陷入困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让用人单位分阶段履行给付义务。这时就需要耐心说服工人一方,同时,针对这一过程中双方极易出现反复,调解员一定要有责任心,将调解进行到底。

在一起集体欠薪案中,员工共被拖欠工钱两万余元。在接到援助通知后,已经下班的调解员立即赶赴现场,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差距,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多仍未解决。

吴挺说,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及时调整策略,向劳动者讲明,一口吃不成胖子,不妨将大目标分成几个小阶段,即农民工离场→发放食宿费用→发放工资,从而让用人单位能够接受调解,弥合双方过大的分歧,一步一步达成最终目标。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个调解协议:当天晚上,由包工头向员工先行支付3300元,剩下的1万多元在一个星期之内全部结清。其中,8000元在第二天中午12点之前付清。随后,包工头在当晚按协议支付了3300元。

第二天中午10点,该老板却表示由于工程款不到位,自己正在外面筹钱,不能按时支付欠薪。调解员当即向该老板严肃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调解,是在帮助用人单位化解危机,如果用人单位不予配合,将立即采取联合执法措施予以查处,并通知发包单位停止结算工程款,一切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最后,那名老板迫于压力同意支付8000元欠薪,却一改此前的承诺,以员工损害公司财物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000余元。对此,吴挺和他的同事们当即予以反驳,指出,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就应严格依约定履行。而其提出上述理由并无确凿证据,于法无据,拒绝支付即构成工资克扣行为,亦属严重违法。在调解人员的强大压力下,用人单位最终同意全额支付所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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