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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理赔后差额由单位承担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0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对于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补偿的负担较轻。
但在日常操作中,因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伤赔付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也是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算,如果受伤职工的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一次性伤残补助的数额必然高于工伤保险机构的赔付数额。比如一工伤职工伤前工资为4000元,如果鉴定为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应为7个月的伤前工资,合计为28000元。而工伤保险机构赔付数额是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赔付额为20000元左右,二者相差8000元。对于该差额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不愿承担,工伤职工应及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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