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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3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临时工的养老保险

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参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1]3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3日

一、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一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或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统一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二、 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收入20%调整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三、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的有关规定,停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人员房贴,新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人员的房贴,一律由各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和支付渠道确保发放。

四、 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参见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28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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