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82625949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承认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在迁出地已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转移的缴费年限,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补缴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包括以下内容:

1、 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收入额。

2、 缴费情况: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

3、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参见:《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年4月7日

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8年1月至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第三部分是1998年7月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3、转出基金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帐户。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5日

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劳动者合理流动到其它地区,其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劳动者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储存保值,待劳动者退休养老时,再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或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一次性领回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养老保险费。

参见: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的通知(穗常[1995]31号)

执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82625949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