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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的条件与手续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9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的条件与手续

所谓职工异地调动,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城镇职工与调出、调入单位协商一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后,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迁移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户口、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行为。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1.符合当地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2.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符合落户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官;

3.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

4.父母(含在我省定居的部队离退休干部)居住地无子女的职工;

5.在本地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经营管理人员;

6.城市建设、单位迁移需要成建制异地调动的人员;

7.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0]15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职工办理异地调支手续时,应与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阅档调查情况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报请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三)户籍所在地无就业单位的异地就业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先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调出单位栏中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凭该表和《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位》,报请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职工异地调动手续。

部、省属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各部、委在江苏的单位,驻江苏部队,外省市驻江苏单位,省级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及其他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职工异地调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五)对符合异地调动规定的职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具《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调动令》。

(六)调出单位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职工工作异地调动令后,应按规定及时与职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和职工档案转递手续等。

(七)调进单位自职工报到之日起,应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八)职工在异地调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依法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擅自离职的;

2.为达到调动目的而弄虚作假的;

3.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属夫妻分居两地,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随军等情况,经单位同意调出的,不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属政策性安置(包括异地安置)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违约金。

参阅文件:

《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有关规定(试行)》(2001年8月12日,苏劳社[2001]43号)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政策性安置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8月5日、苏劳关系[199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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