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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0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各市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另,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已成立(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 系 人:汪  杰
联系电话(传真):0551-2626655     2663114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好我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
2008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二、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检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为重点,对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专项行动步骤
    

一是宣传阶段(6月15日至6月20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决定,6月20日为全省宣传咨询日,要求各市各成员单位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10日)。各级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其中,合肥、阜阳、蚌埠、芜湖、安庆等市检查不少于400户用人单位;淮北、淮南、滁州、宿州、六安等市检查不少于250户用人单位;亳州、马鞍山、铜陵、巢湖、宣城、池州、黄山等市检查不少于150户用人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用人单位未能在限定期内改正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各地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认真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四、专项行动工作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分工为:
劳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非法用工情况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帮助寻找监护人并落实监护责任,对其中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上的帮助。
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的各项检查。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密切配合,充分加强协作
各地联合执法检查组,要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劳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统一组织实施。在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机制。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1.请各市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局于6月1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市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局于6月26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的形式,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3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劳动(人力资源)保障局要及时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7月1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
附件1
安徽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朱  勇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邱  诚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周礼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朱有龙  省监察厅副厅纪检员    
        周  苏  省民政厅副厅长            

        杨先静  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    
        李劲风  省卫生厅副厅长        
        王春敬  省工商局副局长        
        吕一平  省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郑  鑫  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成  员:汪 杰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
       刘治平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队政委
       汤先开  省监察厅执法一室正处纪检员      
       陆端新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副处长        
       孔繁茂  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  
       陈  湄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刘  芸  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注册处处长  
       王次春  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副处长      
       王  健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          
       崔  玮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邱诚兼任办公室主任,汪杰担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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