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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这类职工在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两个统筹范围,情况特殊,类型多样。根据省、市有关规定:(1)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并按企业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如果原机关事业单位已试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办理其个人帐户转移;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2)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并按规定缴费;原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所进入的单位还没有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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