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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单位分立无故抛弃职工劳动仲裁找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案例:
 
知青杨某于1988年11月21日经县劳动局分配到县邮电局工作,邮电局接收了安置分配介绍信等材料,但未立即安排上班,直到1991年7月才将杨某安排并派工作人员送到某乡邮电所任话务员,1997年全县改为程控电话后任营业员,1998年根据国家信息产业政策规定,邮政、电信分立经营,县邮电局一分为二,杨某分在电信局并仍在原乡电信所从事话费收费工作。期间工作从未间断过,工资从1991年初上班时的每月80多元逐步晋升到400多元。
 
1998年邮电局以与电信局分立为由,提出本企业属“条条管理”单位,当地政府无权分配给人员,邮电局当时接收杨某,其身份只能是临时工,临时工在分立时没有被分配至任何一家,所以,杨某与电信局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勤勤恳恳工作了十几年,却不明不白的被自己的单位给“甩”了,怎么也想不通,决心要讨个说法。在多次找电信局领导“理论”无效果的情况下,于当年底,一纸申请递交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裁决自己为县电信局正式职工和享受与其他正式职工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条、45条规定,参照该县人民政府111号文件和农婚知青安置方案表,并根据调查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做出仲裁裁决:
 
确认杨某为正式职工,并与县电信局具有劳动关系,工龄自1988年11月起计算;电信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杨某补签订劳动合同,若不签订劳动合同则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给杨某工资;电信局按规定为杨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其他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
 
至此,杨某不明不白失落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为其当庭找回。
 
〔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分立经营,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事实非常清楚:劳动者杨某按照国家关于解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遗留问题特殊政策规定精神,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安置政策和方案,并由县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政策和方案办理,招收为集体性质的“固定工”,而并非“临时工”;在计划经济时期,邮电局接收了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职工分配介绍信等手续,即为接收了劳动者杨某这个人来工作(即从此时起亦就形成了劳动关系),邮电局应当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要求,为杨某完善并理顺人事管理等有关手续,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权利和待遇。事实上,从“邮电局派工作人员由县局送杨某到乡所去上班,并任话务员,后任营业员”、“工资从1991年初上班时的80多元逐步晋升为400多元”这些情节看,杨某已与电信局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听取申辩双方的陈述,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依事实驳回了电信局提出的“行业特殊”的借口。认定:任何行业和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者杨某十几年如一日,一直在为其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从来间断,而单位却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电信局强调的这样一个“行业特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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