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826259499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安全

调整保健费和防署降温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9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内容提示:

保健费标准

防暑降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保健费标准

接触尘、毒危害和高温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为:Ⅰ、Ⅱ级的每人每天1.20元;Ⅲ级的每人每天1.50元;Ⅳ级的每人每天2.00元;放射线(超过国家标准者)及潜水、沉箱作业人员保健费每人每天2.00元。

(二)防暑降温费标准

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企业车间工人每人每天1.00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0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1、享受保健食品费的对象、审批程序仍按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安[1990]2号,豫劳安[1991]11号文执行,开支渠道按新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对有毒有害岗位的分级测评和审批,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测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保健食品享受条件和简化审批程序。

3、调整后的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保健费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保健饮料费标准,自1997年夏季起执行。新审批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岗位,自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次月起执行。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1996年9月26日豫劳安[1996]19号 )]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826259499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