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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6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新劳社养字[2006]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范经办管理行为,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原则上按补缴年度的原工资及规定的原缴费比例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无法确定原工资的,可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历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补缴标准。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催缴仍不按期补费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补费的,应参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规定进行补费,即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1日起补缴,补缴后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国家认可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二、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条件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人要求延续缴费的,可允许延续,延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延续后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关于退职待遇问题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退职条件,可参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74号)规定计算退职生活费。并要按照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发退职费总额2%的标准减发退职生活费,减发后退职生活费低于其规定退职生活费50%的,可按50%计发。

四、关于事业单位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聘用制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并推行聘用制度后,单位与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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