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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的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费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来源: 广州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http://www.gzhgshlaw.com/

     近日,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作出新规定,六种情况的企业职工可补缴保费,缴纳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实施。
   补缴标准:
   1、劳动保障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人员的补缴基数和比例仍按照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企业18%、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2、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继续参保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上述第六种补缴情况,如果当年社保年度内,用人单位按销售额或工资总额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大于等于所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该单位当年社保年度内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需补缴个人部分。
   3、原在城镇街道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于1984年7月以后在原工作岗位上被录用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若要求确认原城镇街道企业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1984年8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前因使用土地而吸收农村劳动力,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1986年10月后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办征地手续,劳动部门按比例办理招工手续的,若要求确认职工从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用地之日至1986年9月之间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5、被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对应缴未缴的年限,可允许补缴。
   3、生活困难参保人员的补缴标准:
   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以及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两种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标准补缴:参保人员属企业职工身份的,补缴基数可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例为补缴时规定的比例;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的,补缴基数可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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